日前,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福清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做出了重要调整。
详情如下:
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融建〔2024〕930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我市
新出让的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不再约定商品住宅销售指导价,不再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价格备案手续。
二、针对我市已出让的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以下规则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价格备案手续:
1.《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商品房住宅销售指导价的,不再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价格备案手续。
2.《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住宅销售指导价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3.《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住宅片区指导价的,并强调政府有权对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4.《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制定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安置型商品房、商业办公用房、地下车位及其他用房,不属于企业可自行定价范畴,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5.分期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部分楼栋预售许可前已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后续申办预售许可的楼栋继续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确保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分期预售许可的商业办公用房项目,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单个项目界定标准以《土地出让合同》宗地范围为准。
6.《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全装修住宅比例的商品住宅项目按以下分类办理:(1)按照以上2~5点要求不再办理毛坯住宅价格备案的项目,全装修住宅相应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2)按照以上2~5点要求需要办理毛坯住宅价格备案的项目,全装修住宅相应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7.房地产项目车位按以下分类办理:(1)按照以上2~5点要求不再办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地下车位相应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2)按照以上2~5点要求需要办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地下车位相应办理价格备案手续。(3)整宗出让的商业、办公用房项目,地下车位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4)整宗出让的停车场用地项目,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8.商品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用房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7日
楼盘点评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