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告,拟决定变更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与原晋安区秀山塑料厂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XS-03),追讨多获得的1623190.8元补偿款,公告如下。
福建省铭聚实业有限公司:
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2011年5月16日我局发布了《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秀山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受我局委托负责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晋安区秀山塑料厂(2003年更名为福州林氏塑胶有限公司、2013年变更为福建省铭聚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轨道交通1号线秀山站项目征收征收范围,厂房总建筑面积6646.68㎡,其中产权面积5453.11㎡,无产权面积1193.57㎡。2011年6月15日我局、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与晋安区秀山塑料厂就上述被征收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XS-03),共计对晋安区秀山塑料厂补偿22432800.77元。现上述补偿款已全额支付给原晋安区秀山塑料厂。
现经核查,原晋安区秀山塑料厂于2003年改制更名为福州林氏塑胶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企业,故其无产权房屋不应适用《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榕房〔2009〕23号)第九条第五项,以及《轨道交通1号线秀山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第八条“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第5、6点规定认定为“街道(乡镇)、村集体及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并按70%折算确权面积进行补偿,而应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据此,原晋安区秀山塑料厂的补偿金额应为20809609.97元,该厂多获得1623190.8元补偿款。经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与福建省铭聚实业有限公司沟通,该公司至今未退回多获得的补偿款。
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挽回国家损失,我局拟决定变更我局、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与原晋安区秀山塑料厂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XS-03)。
你司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我局依法作出变更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决定。
上述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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