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甲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总价款70余万元。甲支付首付款30余万元,余款40万元办理了按揭贷款。该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80天的,买受人有权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甲就合同解除事宜与A公司协商,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
今年11月,A公司收到甲的起诉状。甲诉请解除合同,同时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购房首付款、已偿还的银行贷款和利息,并承担剩余按揭贷款。甲的诉求合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甲的诉求合理。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构成违约。现甲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的,应免除购房者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由A公司向银行返还。这样处理也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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