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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物业管理新规:小区共用设施经营收益应每季度公示
来源:乐居买房2022-10-06 07:57:05
摘要
近日,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公开公示规范化。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当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通报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近日,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公开公示规范化。

《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分别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定目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公开公示的内容、公示期限、公示设施、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界定了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的主要内涵。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三条,规定了省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公开公示共两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公示的信息、公示期限、公示频率以及设立公示设施的内容。

细则第三章第八条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当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第三章第九条还要求,物业小区应当设置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和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章保障措施共三条,规定了设立公示设施的位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公开公示方面的保障制度,将公开公示全面落到实处。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三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并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非住宅物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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