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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平潭发布“限跌令”,商品房降价不得超过15%!
来源:乐居买房2022-06-20 15:07:00
摘要
6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四部门联合印发最新通知,对其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作出备案、售价等方面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6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四部门联合印发最新通知,对其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作出备案、售价等方面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通知明确:新房备案均价需按2021年相关项目或区域售价数据保持一致,同批备案房源单套最高备案价与最低备案价价差最高按25%控制;实际销售价格按备案价格上下最高浮动15%确定。

  平潭出台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通知

  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各相关部门消息: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区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的通知》于6月17日正式印发。

重磅!平潭发布“限跌令”

  《通知》分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其他要求等四大方面,对平潭辖区范围内的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作出相关要求。

 商品房“控价令”正式上线

  文件显示,为进一步规范平潭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乱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将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所有商品住房项目作出要求,部分内容如下:

  对2022年6月20日前已批准预售尚未销售的房源,须一次性重新办理价格备案,不得分批次办理;

  尚未销售房源或新办理预售房源整体备案均价以该楼盘2021年度销售均价或该楼盘所在区域的2021年度销售均价为基准价,当次备案房源备案均价需与基准价一致,当次备案房源中单套最高备案价与最低备案价差幅度不得高于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备案价格上下幅度的15%,在办理价格备案时,须同时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上进行承诺;对超出规定幅度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重磅!平潭发布“限跌令”

  简单概括来说:还没卖的房,重新备案,备案价格按同项目去年的售价或同区域内项目均价基准确定,同批备案房源单套最高价差不超过25%,实际售价按备案价上下浮动15%控制。

  通知正式实施后,意味着平潭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价格将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会大涨,也不会大跌。与国家层面“稳房价”的方向保持一致。

  严禁“工抵房”等名义进行销售宣传

  在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方面,《通知》要求:严禁假借“工抵房”、“供抵房”、“抵账房”、“内部员工房”等名义变相宣传和销售商品房。

重磅!平潭发布“限跌令”

  同时,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含有出现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规范房产中介及“一房两价”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商品房承销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电商平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的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支付等内容。受委托的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重磅!平潭发布“限跌令”

  受托的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品房产生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全部费用应计入买受人的总房款,并与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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