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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面向辖区毕业生提供最高20万购房补贴,有效期至2025年底
来源:乐居买房2022-05-31 14:16:50
摘要
5月31日,福清市融媒体中心账号“壹福清”发布推文:《福清购房补贴最高20万元!这些人可享!》。明确了此前福清市出台的“关于鼓励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对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提供相关购房、租房以及生活补贴等方面的内容。

  5月31日,福清市融媒体中心账号“壹福清”发布推文:《福清购房补贴最高20万元!这些人可享!》。明确了此前福清市出台的“关于鼓励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对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提供相关购房、租房以及生活补贴等方面的内容。

  福清向10所院校及毕业生提供对应补贴

  福清市出台的《关于鼓励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明确:面向福清辖区内的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医护学院、福州第二技师学院、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附属龙华职业技术学校、福清三华职业技术学校、福建省闽江职业技术学校、福州市华帜技工学校、福清西山职业技术学校、福清智铭职业技术学校等10所职业(技术)院校及其毕业生,提供对应补贴。

福清面向辖区毕业生提供补贴

  产业技术人才奖励

  其中,针对产业技术人才,福清市将每年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每年投入300万元设立奖教奖学基金。五年内提供30万平方米(约5000套)人才公寓面向产业技术人才出售或租赁。

  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购买或租赁我市产业技术人才公寓的,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或80%、60%、40%减免租金。

  给予职业(技术)院校毕业后在我市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一线岗位就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800元、12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两年,并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技工类毕业生其他相应的人才待遇。

图源:壹福清图源:壹福清


  职业(技术)院校、企业奖励

  针对职业(技术)院校,鼓励职业(技术)院校组织师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大赛,给予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对新开设契合我市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等。

  鼓励企业参与“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训基地建设。给予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新设立的校企共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点一次性建点补助2万元。

 《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每年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每年投入 300万元设立奖教奖学基金。五年内提供30万平方米(约5000套)人才公寓面向产业技术人才出售或租赁。

  第二条 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购买或租赁我市产业技术人才公寓的,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或80%、60%、40%减免租金。

  第三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组织师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大赛,给予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给予职业(技术)院校毕业后在我市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 业一线岗位就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800元、12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两年,并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技工类毕业生其他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四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对新开设契合我市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年,与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签订委培协议,量身定制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委培班每班不低于 30人,毕业后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奖励学校10万元、8万元、5万元。

  对产教融合作出贡献的职业(技术)院校和企业分别授予 “产教融合示范院校”和“产教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参与“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训基地和适用性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给予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新设立的校企共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点一次性建点补助2万元。

  第七条 推动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学分等级评价体系,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鼓励企业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薪酬体系,以“合格”等次薪酬为基准, 向上逐级递增。

  第八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推荐毕业生到我市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就业。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的,按每生3000元给予院校奖励。

  第九条 完善产教融合保障措施,建立产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搭建产教融合信息共享平台,协调推进校企各展所长、协同育人。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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