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异地缴存互认,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具体来看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异地缴存互认政策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3〕3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异地缴存互认政策。
二、主要内容
职工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纳入计算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此政策自7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解读
夫妻一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在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纳入。
例如:小王在厦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其配偶小张在福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家庭现在厦门购房,若按原政策,只可按小王一人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现政策,可按夫妻双方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该项政策实施之前,夫妻一方在厦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按照在厦门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方,来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提醒:要在厦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贷款前12个月须连续在本市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缴存互认政策中,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要满足其中的缴存时间条件,即要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才能纳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二、主要内容
(一)我市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二)我市无房的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租住商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金额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其中,已享受“5折租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可在扣除相应租金补贴金额后,按每月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上述政策调整自7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解读
(一)租房提取条件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
2.办理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租房提取方式
1.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2.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其配偶月提取额不超过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最新的月缴存额为准),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已享受“5折租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可在扣除相应租金补贴金额后,按每月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
3.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实际租金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月租金为准,签约后按月提取;未备案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按发票金额提取已支付的实际租金。
4.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也可按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申请,提取额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
(三)新老政策衔接
已办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但7月尚未提取的缴存人,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自动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文:厦门乐居(部分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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