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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购房新政! 住房公积金可直接支付首付款!
来源:乐居买房2022-10-31 14:37:39
摘要
最新消息,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新政。购买新建商品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另加10万,租房方可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最新消息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新政

购买新建商品房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

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可贷额度另加10万

租房方可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10月25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

1、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的要求,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需求,进一步减轻多子女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住房条件的资金压力,我市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是、多子女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市场性租赁住房已在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可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

二是、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涉及贷款政策的,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2、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办〔2022〕4号)精神,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我市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

一是支付方式更便捷。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免去以往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转账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中间环节,提升购房职工办事便捷度。

二是办理程序更利民。实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购房职工无需先行自筹资金,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开发企业支付首付款,有效缓职工购房资金压力。

三是资金安全有保障。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受预售主管部门监管,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办理条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承诺书》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信息报备。

1.开发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程序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职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将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需要注意的事项

开发企业须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购房职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购房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名义申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公积金中心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该规定的,应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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