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福州落户新政实施后,租赁三江口区域私有住房的租户想要落户,需满足以下的要求
租赁的私有住房须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私有住房产权人同意,申请人、配偶及随迁人员在本县(市)范围内无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三江口区域人员不提供)。
除了以上的要求外,还需再满足12月29日福州公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的材料方可落户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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